破产企业关联方恶意订立租赁合同、侵占企业财产阻挠破产清算的,管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取回财产
甲公司破产清算时,法定代表人王某拒不配合,关联方乙公司、赵某、伍某通过恶意签19年厂房租约、虚报3000万债权、侵占车辆和资金等阻挠清算。管理人主动起诉,法院解除租约、责令返还财产,王某被拘留罚款。最终厂房高价拍卖,债权人清偿率大幅提升,恶意阻扰行为被严厉打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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甲公司破产清算时,法定代表人王某拒不配合,关联方乙公司、赵某、伍某通过恶意签19年厂房租约、虚报3000万债权、侵占车辆和资金等阻挠清算。管理人主动起诉,法院解除租约、责令返还财产,王某被拘留罚款。最终厂房高价拍卖,债权人清偿率大幅提升,恶意阻扰行为被严厉打击。
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引》已于2019年10月23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57次会议审议通过。现印发给你们,自印发之日起请参照执行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一)》已于2011年8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7次会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。
2018年3月4日,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法〔2018〕53号通知,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》。
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与行为指引功能,构建良好破产办理秩序、司法秩序和一流法治化营商环境,今天(10月23日)上午,昆山市人民法院召开“打击假借破产逃废债十大典型案例(2023-2025)”新闻发布会。部分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破产管理人代表及新闻媒体到场参会。发布会通过“昆山法院视频号”全程在线直播。
被担保债权既有主债务人提供抵押担保,又有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的,应优先处置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。但若抵押物可能不足清偿案涉债务的,执行法院可查封保证人财产,待其清偿责任确定后再决定是否处置,不违反生效判决确定的清偿顺序。